我国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三个方面,即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进口货 物。 现行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主要侧重于货物的销售。其实,货物的 进出口、提供应税劳务也是 是广义的商品销售。此外,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必须 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即 销售货物的 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以及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1.销售货物
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这里的 “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 力、热力 和气体等。除了一般意义上的销售货物外,视同销售和混合销售的行为,也要 依法征收增 值税。
(1)视同销售。
所谓视同销售,是指某些行为虽然不同于有偿转让货物所有权的一般销售,但 基于保障财 政收入、防止规避税法以及保持经济链条的连续性和课税的连续性等考虑,税法仍将 其视同销 售货物的行为,征收增值税。
依据现行税法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 将 货物交付给其 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 销售代销货物;
3)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 纳税人,将 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 将自产或者 委托加 工 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 福利或者个人 消费;
6) 将 自 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 个人工商户;
7)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 将 自 产、委托加 工或者购进 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上述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依现行税法均应缴纳增值税。
(2)混合销售。
所谓混合销售,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的情形。从事货物的 生产、批发 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 单位和个体工 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2.提供应税劳务
由于 “营改增”之前的增值税制度侧重于对销售货物征税,因此 对应税劳务征税仅限于较 小范围,主要包括两大类,即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这里的所谓 “有偿”, 同前所述的 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一样,都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属于提供应税 劳务。
3.进口货物
如前所述,货物的进出口实质上都是货物销售的形式,只不过其纳税环节、适用 税率及作用 特殊,因而税法才单独予以列举。
我国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只将进口货物纳入征税范围,而未列举出口货物。 这其实不够 全面。出口货物从原理上说也应征收增值税,只不过一般均实行零税率。但对于 法律有特殊规 定的某些限制或禁 止 出口的货物,同样不适 用 零税率,而应依税率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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