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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是国家出台的一项全新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符合以下三个要求的纳税人即可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优惠政策。 1,时间:2019年4月1日到2021年12月31日

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是国家出台的一项全新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符合以下三个要求的纳税人即可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优惠政策。

1,时间:2019年4月1日到2021年12月31日

2,范围: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

3,抵减金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

对于该项政策的适用我们进项分析。

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是指:从事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四项服务的纳税人其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其全销售额超过50%的纳税人。

(1)2019年3月31日之前成立的纳税人其占比按照2018年4月到2019年3月之间累积的销售额计算,经营不满12个月的按照其累积经营时间的销售额计算;(2)2019年4月1日之后成立的纳税人,按照其成立后3个月累积的销售额计算,如果前三个月销售额为零则按照其开始有销售额时前三个月累计销售额计算。

纳税人四项服务都有经营的按照其四项累积的销售额去计算占比来确定是否适用。

只有一般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小规模纳税人不存在进项税抵减所以也就不存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情况。

简易计税的一般纳税人本就是按照小规模企业的税率来缴纳增值税且不能适用进项税额抵减所以也就不适用加计抵减,只有一般计税的一般纳税人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抵减前应纳税所得额为零,则可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抵减前应纳税所得税大于零,且大与当期可抵减额,则全部抵减,抵减后缴纳税款;抵减前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且小于或者等于可抵减额的,则未抵减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一般纳税人因其免退税政策而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如果有兼营出口或者跨境应税行为的纳税人不能划分其进项的,则按照出口和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在全部销售额的占比确定为不适用加计抵减的进项税额。

适用加计抵减的纳税人,应该在一开始适用该政策的时候,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是现场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声明中的所属行业根据纳税人四项服务中占比最高的行业确认。如果以后年度仍适用该政策的需要按年继续提交新的《声明》。(财税编辑赵桂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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